注册 | 登录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孝感市高新区锦绣同升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5-06-30 11:23 来源:本站 阅读量: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孝感市高新区锦绣同升幼儿园采购食品原料名称:“山药”,2025年湖北孝感十大民生项目食品安全专项(校园专项)监督抽检中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产品的检验,上述产品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3月24日孝感市高新区锦绣同升幼儿园采购食品原料名称:“山药”, 2025年湖北孝感十大民生项目食品安全专项(校园专项)监督抽检中,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产品的检验,上述产品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2025年4月18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经查,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为配合检验机构监督抽检,从供应商孝感市浩源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食品原料“山药”共计6斤,购进单价:5元/斤检验机构当日将该批山药全部进价购买作为检验样品,当事人实际未使用该批“山药”制作幼儿菜品。该批山药货值金额共计30元。

二、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山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积极进行整改,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并提供了供应商资质购进单据和食品原料检验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当事人采购的“山药”被抽检机构当日全部购买,未实际使用到菜品制作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未严格按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购进所致整改情况:1、加强采购渠道管理,完善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2、加强采购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当事人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结论基本符合要求。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30日     

手机阅读